隨著社會競爭的加大,不少工友并不安于只做一份工作,而是利用業余時間兼職“賺外快”。員工利用上班時間做兼職,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時候在公司上班,業余時間實在是太多了,不想浪費自己的人生啊,所以想要利用業余時間賺錢,但是又不知道員工利用業余時間賺錢合不合法!那么業余時間,員工可以做兼職“賺外快”嗎?
答:很顯然,這個需要看你們的勞動合同才知道的。不過,如果說,你業余時間賺錢的東西跟你上班的業務上沒有任何的瓜葛的話,那么基本上可以說是合法的了,因為我看過有太多太多的人,他們要么是公司的員工,拿著那點工資每天累死累活或者閑的要死,他們要么是工廠里面的工人,早上忙完下午就發呆,沒事干,然后他們一個個都通過自己的努力,通過業余時間賺錢,讓自己的財富值不斷的增加,所以,如果你要用業余時間去賺錢,就先看看和你們現在做的業務是否有沖突,沒有沖突就放心大膽的去干吧!
如果有沖突的話,那么就去看看勞動合同,上面有寫的。如果說你不知道利用業余時間做什么賺錢,那么也沒有關系,因為New兼職網已經為您提供了一堆正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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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員工的兼職行為,不少公司都有嚴格的規定,“賺外快”的行為可能會使工友遭到違紀處分甚至直接開除。那么,當發現員工在外兼職時,公司是否有權開除員工?
本案例是關于員工利用上班時間做兼職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焦點在于公司能否可以以員工做兼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楊某利用上班外出做兼職的行為已是事實,在被公司知曉的情況下,公司考慮到其為公司服務多年,一直努力工作,盡職盡責,給予一次彌補的機會,做出警告的處理。然而,楊某并未珍惜此次機會,再次幫助其他公司維修電路,公司最終做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首先,公司的解除理由是否充分。在公司發現楊某第一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時,就找出規章制度的相關條款,里面明確指出:員工利用上班時間做兼職的,經公司核查確定后,給予立即解除合同處分,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其次,規章制度是否經過公示或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告知勞動者。由于楊某是公司老員工,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公司曾修改規章制度,并進行了公示,且讓所有員工在規章制度上簽字確認并一直保留。可見,公司在走規章制度流程時是合法合理。
再次,公司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公司規章制度中“員工利用上班時間做兼職的,經公司核查確定后,給予立即解除合同處分,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是否合法,一起進行分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楊某在外兼職的工作已經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很大影響,并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最后,公司與楊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有三十九條行為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故公司可以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兼職主要適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對全日制勞動者是嚴格限制的。一般而言,全日制勞動者兼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如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公司法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職務。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
3.兼職沒有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沒有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影響。
4.單位知悉后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