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機關事業單位上班的公職人員來說,除了一些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可以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在職創辦企業或者在企業兼職,公務員是明確禁止在外兼職取酬的,但是還有些公職人員鋌而走險,為了賺點外快,搞兼職取酬或者變相的兼職取酬,這些都是不允許的。今天,就為大家盤點一下公職人員不能兼職取酬的3種形式。
第一,在企業兼職賺外快
對公務員來說,在企業兼職取酬是明令禁止的,根據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公務員如果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且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前兩年,有位基層公務員因為家庭困難,想在周末送外賣增加些收入,紀委回復雖然原則上不違紀,但需要向單位報告。從這里也可以看出,公務員從事體力勞動取酬尚且需要經過單位同意,對于明確禁止的在企業兼職取酬,肯定是不行的。
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務員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會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雙開。所以,對于公職人員而言,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不要覺得采取變相的方式就不會發現,現在所有信息都是聯網的,聯網核查是很容易的,只要通過社保對比系統就能發現你的繳納記錄,被發現不僅要沒收違法所得,還會受到黨務政務處理。
第二,入股企業分紅
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入股企業和炒股是兩個概念。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言,非明令禁止的公職人員炒股是不違法的,但是公務員入股企業分紅,這種行為無異于在企業兼職取酬,是違法行為。特別要說明的是,有些公務員為了規避審核,以家人的名義入股企業,并按照約定的利潤分紅,自己又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企業招攬業務,這種情況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要受到相關處分。
也許有些公職人員認為入股企業是一種投資,屬于個人行為,但是這種投資行為會因為公務員的特殊身份,可能會產生公權私用這樣的后果。前不久,某地環保局一位科長,以自己妻子的名義入股服務對象開辦的公司,自己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該公司包攬業務,后來這位科長被給予行政撤職處分,由主任科員降為副主任科員,并且責令退股。
現在,對于經商辦企業和入股企業取酬的審核是非常嚴格的。前兩年,小編一位朋友大學畢業后回家創業,與其他朋友一起創辦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后來他創業失敗,考上了當地的公務員,在上班2年之后,紀檢部門對公職人員在外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核查,在工商系統里核對出他的工商登記信息并進行了調查,所幸他的相關記錄是在工作之前發生的,自己也進行了說明才澄清了實事。
第三,掛靠證書賺外快
曾幾何時,掛靠自己的技能證書到企業取得收入,無論在企業,還是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都非常常見,因為企業需要證書才能擁有開展某項工作的資質,所以只要有證書基本上不愁掛不出去。而對公職人員來說,這樣做不用直接到企業去上班,就可以獲得企業發的工資,一般的技能證書掛靠到企業每年能有七八千的收入,要是高級的技能證書報酬則更高。因此,有技能證書的有些公務員考霸在努力考更高級的證,有些沒有技能證書的公職人員也在使勁的考證,希望通過掛靠證書取得報酬。
但是,這種掛靠證書取酬的行為,對于公職人員來說是違法的,這種行為等于是公職人員在企業做兼職,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收入,是違反公務員法相關規定的。所以,公職人員再不要有掛靠證書賺錢這種想法了,除了特定的事業單位人群外,這是不允許的。另外,現在的責任是終身制的,公職人員將證書掛靠在外,這個企業如果利用你的資質發生了違法事件,公職人員也逃脫不了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