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家公司在招聘員工時明確規定,必須有大學本科學歷、三年以上從業經驗。小李覺得自己雖無學歷且只有一年從業經驗,但也適應該項工作,于是假造了本科文憑,并偽造了從業簡歷到該公司應聘。結果被該公司招用,并簽訂了勞動合同。此后,小李的工作一直做得還不錯。但不久后,公司發現他用虛假簡歷應聘,于是單方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公司的做法對嗎?
法律解析:
公司的做法并無不妥。一方面,小李未對公司如實告知是對自己義務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險、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如實告知的義務,而小李在公司就招聘對象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仍弄虛作假,明顯與之相違。另一方面,小李通過欺詐而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欺詐是指以使對方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本案中,小李以假文憑、偽造的從業經歷應聘,導致公司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也就是說,小李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從一開始時起,便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再一方面,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小李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勞動合同。”即針對這類情形,法律已經賦予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