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試用期被辭退需要理由嗎?說起試用期,對于職場中人來說,誰都不陌生。有人認為,既然是“試用”,招聘者和員工個人誰都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什么理由。可事實上,因為試用期是計入到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的,因此對于員工來說,只需提前三天通知招聘者就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而對于招聘者來說,就必須需要合理的理由。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的總期限之中。
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中一個特殊的階段,除了試用期的特殊規(guī)定以外,發(fā)生其他情況,仍然適用勞動合同期間的普遍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