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細化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細化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針對目前勞動關系中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的情況,這次出臺的規定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做了規定,同時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此外,規定明確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并對涉及勞動關系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了規范。規定全文共10條,將于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