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放暑假的大學生段峰,在沈陽一家會展公司做兼職翻譯。如果公司有展會需要翻譯,段海便前往工作。從7月起,段海一共做了兩次翻譯,薪酬共計800元。月底時,公司其他全日制職工領取了當月工資,可段海卻沒有拿到兼職的800元。眼看快開學了,段海要求公司發工資,卻遭到了公司的拒絕。公司的理由是,他是新職工,工作才1個月,到下月才能領工資。
遼寧萬嘉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憲濤解釋,從會展公司和段海簽訂的合同來看,應認定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勞動合同法》第72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所以,會展公司支付段海工資周期不應超過15天。
此外,雖然單位和職工簽訂了全日制勞動合同,但符合以下標準的,工資最多15天發放一次: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因為這種用工形式應認定為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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