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兼職是否能算勞動關系?
答:案例中女大學生的遭遇令人扼腕嘆息。該案發生后,在網絡上引起了廣泛關注。不少網友在網絡上討論著這名女大學生的死亡是否屬于工傷?根據法律規定,工傷是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的。因此,在討論是否屬于工傷之前,我們應該先討論一下該女大學生與該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其中包含了兩層關系,其一是大學生實習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其二是兼職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對于第一個問題,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雖然近期有地區出現過判例判定大學生實習與實習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這只是個例,目前的主流觀點還是傾向于認為大學生實習不屬于勞動關系。
至于第二個問題,在法律上并無“兼職”一說,與其最為接近的概念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同時,如果是已經存在正職工作的情況下,還在外另找“兼職”的情況,這個是被法律所默許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只要職工的第二份工作不影響本職工作,或者在本職工作用人單位沒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從事“兼職”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出現了越來越多網絡型新興行業,甚至是自雇行業,其中,有些也被統稱為“兼職”。因此,“兼職”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并不能一概而論。
問:如果在兼職中遭遇事故或者意外身亡,是否能算工傷?
答:正如上一個問題所述,“兼職”是否屬于勞動關系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該“兼職”行為不屬于勞動關系,那么在兼職過程中受傷就不屬于工傷。如果該“兼職行為”屬于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那么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了傷害事故或者身亡,就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因此,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予以保障其因工發生傷亡后的待遇。
問:兼職者的權益該如何保護?
答: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雖然屬于勞動關系,但是其與全日制勞動關系還是有所區別的。兩者在書面勞動合同簽訂、試用期、勞動關系終止、經濟補償金支付、社會保險繳納等方面還是存在差異的。較之全日制勞動關系,非全日制勞動關系更加靈活,對于勞動者的保護也沒有全日制勞動關系那么全面。但這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可以借著“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幌子來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實踐中,如果勞動者實際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每天超過四小時,每周超過二十四小時,那么很有可能會被直接認定為全日制勞動關系。同時,《勞動合同法》對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也進行了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作為非全日制勞動者,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自己繳納工傷保險,按時發放工資,控制工作時間,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