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李某進入A公司從事會計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2年期勞動合同,約定李某工資為3200元/月。2014年3月,公司發現李某的入職登記表存在虛假的學歷信息,遂以“勞動者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為由”解除了李某的勞動合同。后李某申請仲裁,稱勞動合同無效即應視同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因此A公司應支付2013年2月至1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35200元。仲裁委審理后,駁回了李某的訴求。
評析:《勞動合同法》禁止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依據第26條的規定,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本單位相同崗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由此可以看出,無效勞動合同的前提是,雙方簽訂過合同,但是因為合同沒有合法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簽訂的合同無效。事實勞動關系指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但是不與勞動者簽訂任何合同。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付出勞動的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在事實勞動關系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因此,李某的訴求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