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每月是15日發工資。今年1月14日,也就是臨近發工資的前一日,該公司老板李某以員工工作辛苦為由放假2天。員工們沒想到假期結束后回廠里上班時,老板和機器設備都蒸發了,近百名員工的幾十萬元工資沒了著落。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報案后,多方聯系李某未果,就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但仍不見李某的蹤影,只得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辦。公安機關經偵查掌握了李某的行蹤,遂以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李某刑事拘留。那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嗎?
說法
針對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現象比較突出,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該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單位和自然人都可構成該罪。根據《刑法》第276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李某以轉移財產、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涉及的勞動者人數多、欠薪數額大,且在勞動保障部門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后仍不支付,因此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