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員制度明確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職級工資制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個部分組成,分別體現工資的不同職能,其中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是工資構成的主體。
(1)職務工資,按公務員的職務高低、責任輕重和工作難易程度確定,是職級工資制中體現按勞分配的主要內容。我國公務員的12個職務層次,對應12個職務工資檔次,每個檔次又劃分為不同層次的。
(2)級別工資,按照公務員的資歷和能力確定,每個級別對應1個級別工資標準。27個級別共對應27個級別工資標準。
(3)基礎工資,按大體維持公務員本人的基本生活費用確定,各職務層次、各級別的公務員均執行相同的基礎工資。
(4)工齡工資,按公務員的工作年限確定,隨著工作年限的增加逐年增長,一直到離退休當年為止。
3.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獎金制度
按照1993年國務院批準的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要通過建立地區津貼制度,體現不同地區的工資差別;對在特殊崗位工作的公務員實行崗位津貼,體現對這部分人員額外勞動的補償,如對公安干警實行值勤崗位津貼,對基層審計人員實行外勤工作補貼等等,公務員調離特殊崗位后,相應的崗位津貼即行取消;對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的公務員,在年終發放一次性獎金,獎金數額相當于本人當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資。
4.特殊地區、特殊行業公務員的工資制度
(1)經濟特區公務員的工資制度。海南、深圳、珠海、汕頭、廈門五個經濟特區公務員,還有特區津貼。公務員調出經濟特區后,不再執行特區津貼。
(2)人民警察、海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3)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實行“國外職務工資制”。國外職務工資按照外交職銜(即國外職務)共劃分為十個級別,每個級別設置三個至五個工資檔次。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還實行地區津貼和配偶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