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黃在一家茶樓做服務生,雙方訂立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1200元。根據茶樓規定,老板每月從小黃的工資中扣減200元作為押金,到一年合同期限屆滿時,若小黃沒有違紀行為、沒有給茶樓造成損失,老板再把12個月扣減的工資2400元支付給小黃。小黃做了半年后向老板提出書面辭職,老板只同意支付3個月扣減的600元工資。小黃找老板理論,老板卻避而不見。
【以案說法】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減扣工資:①勞動者因個人主觀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可以扣減其工資,但扣除后剩余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②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勞動者工資,但每月扣減的工資不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并且扣減后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③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扣減工資。
【給您支招】
像小黃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并非少見,中小企業尤為突出。有些用人單位以作為押金、年終獎發放等多種理由從勞動者當月工資中扣發部分工資,目的是為了防止勞動者違紀、跳槽等。勞動者應如何處理才能夠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沉默不是金。權利是靠自己爭取的,勞動者應該勇敢向用人單位說“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你可以利用勞動行政部門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向其投訴,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