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兼職做促銷員,上班才半個月就被“炒魷魚”,討薪不成還被索賠。近日,揚州某大學在校學生小劉就遇上這煩心事兒。
今年10月,小劉在朋友的介紹下,成了南京一家食品公司駐揚州某超市的促銷員。“我是10月22日和老板簽的合同,當時簽的是一年的合同,可到了11月5日,老板就突然通知我不用來上班了。”
隨后,記者電話聯系到與小劉簽約的食品公司的周經理。他稱,和小劉突然解約是因為小劉不能保證每天的上班時間。“他老是找各種理由請假,員工經常向我反映他的問題,這才把他辭了。”
對于周經理的解釋,小劉很不滿意。“簽約之前他就知道我是學生,我曾經和他協商過能否上一天班歇一天,當時他同意了。”小劉說,上班那天,他都會從上午8點工作到晚上10點,平均下來每天都能保證6小時的上班時間。
當記者問及為何遲遲不支付小劉的工資時,周經理稱,由于小劉上班期間打破了超市柜臺玻璃,所以必須要在小劉的工資中扣除損失。“不是不給,必須要在超市方面給出玻璃賠償價格以后,才能給他。”但考慮到小劉的經濟狀況,周經理表示,食品公司也會承擔一部分損失。
對于打破玻璃的事情,小劉覺得很無辜。“玻璃本來就有問題,已掉過好幾次了,我曾經找過超市的工程部進行維修。”可是,小劉怎么都沒想到玻璃修好沒幾天,就在自己當班時掉到地上打碎了。“老板聽說以后,就讓我賠償500元。”自己的手被掉下的玻璃劃傷了,還被要求賠償,小劉的心里更不是滋味。
江蘇理華律師事務所的孫靜律師認為,周經理與小劉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從了解的事實上看,雙方簽署的是非全日制合同,合同雙方均可隨時解約,并且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孫律師表示,周經理要求小劉賠償玻璃損失不合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小劉必須賠償損失,一種是小劉故意損壞玻璃,第二種是小劉在操作中存在重大過失,但玻璃本身就存在問題,而且小劉已經向超市報修過,所以不存在以上兩種情況,他也不用賠償。”
目前,小劉正在和周經理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