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面試時不是已經提供了簡歷了嗎,為什么沒等坐下就要求我填寫個人情況表?還詳細到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家人情況……這些可都是我的隱私,你有什么資格查我戶口?
答疑:有些求職者為了增加面試成功的幾率,會“美化”簡歷中的內容,甚至造假。而公司留下了求職者手寫的個人情況表(通常,這份個人情況表最后會被要求簽名,還有“本人承諾所填信息都真實,否則愿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等字樣),如果求職者提供的簡歷發生造假的話,那么公司想解除勞動關系的話手中就握有證據了。那為什么簡歷不能作為證據呢?因為簡歷是電子版打印的,無法證明就是求職者制作的,證據效力低。所以大家在入職填表時一定要如實填寫,否則就為今后埋下一顆定時炸彈。
此外,關于看似和員工本人無關的家庭住址和家人聯系方式,萬一員工在公司發生什么情況需要聯絡家人,可以及時取得聯系。在涉及到法律行為如解除勞動合同時,而員工本人曠工“消失”的話,單位通過郵政將相關通知寄送到本人戶籍地址、勞動合同上的本人地址、個人情況表中的家庭地址等,均認為用人單位已通知本人,避免用人單位未通知產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