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起工傷案件歷經三年經仲裁、一審、二審均被判敗訴檢察院抗訴獲支持最終爭議雙方達成和解
本報訊(記者劉藝明通訊員程明水)重慶人何易在兼職維修電器的過程中,不慎從高處墜地成重傷,可是歷時三年,仲裁、一審、二審過去了,何易敗訴,理由是“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及政策均不認可雙重勞動關系”。昨日,記者從佛山市檢察院了解到,該院就此案提出了抗訴,認為兼職受傷也應受到法律保護。通過調解,何易近日獲得了5萬元賠償。
兼職受傷被評九級傷殘
何易是重慶人,2006年來佛山工作,于當年9月8日與佛山某機電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出于個人考慮,2007年8月4日,何易又向佛山某飲食公司求職,兼職從事該公司的電器維修工作,但是雙方沒有簽訂合同。
2007年8月5日晚上10時左右,上崗才兩天,何易在該飲食公司維修監視器網絡線路時,不慎從高處墜地,造成腰2椎體壓縮性粉碎性骨折,經鑒定為九級傷殘。
從仲裁到審判他全敗訴
2007年12月,何易向供職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他與該飲食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08年1月15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確認何易在兼職從事電器維修工作中受傷的事實,但認為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及政策均不認可雙重勞動關系,因此裁定何易與佛山某飲食公司之間不是勞動關系,駁回何易的仲裁請求。
2008年1月21日,何易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佛山某飲食公司支付傷殘補償金等。一、二審法院均認為,何易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與佛山某飲食公司之間成立勞動合同關系,駁回了何某的訴訟請求。
檢察院意見:
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同時立勞動關系且應當受到保護
案件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歷時三年,何易最終全部敗訴,于是他向佛山市檢察院提出申訴。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的檢察官認為,如何認定兼職也受法律保護,何易與飲食公司之間是否有勞動關系是案件的難點。
通過查閱相關的法規,檢察官發現,2004年,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傷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說明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同時成立勞動關系,且應當受到保護。
檢察官還指出,具體到該案中,雙方都確認“2007年8月4日,何易向該飲食公司求職,兼職從事該公司的電器維修工作”,也就明確了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兼職情形,且飲食公司給何易開具的制服押金單上清楚注明“今收到何易工程員制服押金200元”,足以認定何易為該公司的員工。
據此,承辦檢察官認為,何易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到損害的,作為用人單位的佛山某飲食公司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并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在檢察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該飲食公司同意向何易一次性賠償5萬元人民幣,雙方當事人和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