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張小建日前在介紹《就業促進法》及實施準備工作的有關情況時指出,即將實施的《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張小建表示,結婚生育是婦女的基本權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或者變相剝奪婦女的這些基本權利。也就是說和女職工簽訂合同的時候不能專門列上一條不許結婚、不許生育。
為了進一步消除因為結婚生育等方面的原因產生的就業性別歧視,《就業促進法》第62條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結婚、生育問題受到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張小建表示,勞動保障部門還將從三個方面做好工作,以保障婦女的就業權益:一是加大執法監察力度;二是不斷完善生育保險制度,減輕因女職工生育給企業帶來的負擔。三是加大力度努力創造女職工享受平等權益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