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社會保險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獲得通過,將于明年7月1日實施,這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法律著力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六大民生亮點:
亮點一社保統籌層次提高,保障能力增強
解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統籌層次的提高,將大大增強保障能力,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亮點二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跨省“漫游”可接續
解讀:法律規定,對于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關系可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保障了他們的權益。
亮點三大齡人員參保有保障
解讀:由于各種原因,一些男45歲以上、女35歲以上的人員沒有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原來政策不允許這些大齡人員參保。這次法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也就是可延期退休,并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解決了這部分人的養老保障問題。
亮點四異地就醫可方便結算
解讀:這次法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以方便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亮點五用人單位不依法參保繳費可處罰和強制
解讀: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法律強化了對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亮點六被征地農民可獲社會保障
解讀:法律規定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使他們在失去土地后仍能生活無憂。